一、本規定適用對象:
- 本府公務人員。
- 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本府實務訓練人員。
- 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本府聘用、僱用人員。
前項第三款所稱聘用人員係指依據
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人員;所稱僱用人員係指依據
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人員。
二、受理申訴管道:
(一)本府職場霸凌事件之申訴,應向本府各單位各級主管及人事處(考核訓練科)提出。
申訴專線電話:03-8224526
申訴傳真:03-8235531
申訴電子信箱:
personnel@hl.gov.tw
(二)涉及霸凌者如為本府所屬各級機關(學校)首長,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(單位)提出申訴。
三、提出申訴程序如下:
(一)當事人應於事實發生時起一年內,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受理申訴機關(單位)提出申訴。但事實如為持續發生者,應於最後一次事實結束後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。
(二)申訴應填具申訴書(如附件1)載明下列事項,必要或急迫時並得以口頭、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,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補正:
- 申訴人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服務單位、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- 有委託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服務單位、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,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(如附件2)。
- 申訴事實發生日期、內容、相關事證或人證。
(三)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作成決定前撤回申訴者,應以書面為之,於送達人事處後即予結案,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。